2014年“清明节”放假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我所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
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节假日期间,请各处室认真做好本部门水、电、毒(菌)株保藏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即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节日安全。
特此通知
综合处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