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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1

  关于做好2016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

  甘科成〔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和推荐工作,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及《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甘科成规〔2016〕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重点

  201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省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原始创新性成果及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产生的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应用性成果,带动我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成果,显著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成果。突出创新水平、应用效果、转化优势。鼓励产学研联合创新,加大对企业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二、推荐类别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在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评审中,同时评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

  三、推荐范围

  (一)本年度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推荐指标不限;甘肃省科技进步奖采取限额推荐,推荐指标在申报系统上统一公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各推荐单位限额推荐1家和1人,不占科技进步奖的推荐指标。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和驻本地区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省直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驻甘部队按原来推荐部门和渠道申报推荐。

  (二)在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可2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科技功臣奖候选人或1项所熟悉专业的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各市州科技局、各社会力量设奖单位推荐的项目,须是获得市(州)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

  (三)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上一年度获得一等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再次作为项目前三名完成人推荐的,须间隔一年以上。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

  (四)凡推荐科技奖的候选项目,核心技术应当是经过省级或国内同等机构登记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四、推荐条件

  (一)科技功臣奖

  省科技功臣奖只推荐个人,候选人应是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现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

  (二)自然科学奖

  1、必须是以论文、专著的形式公开发表,主要论文、专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3年以上(2013年7月31日之前公开发表),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2、第一完成人至少应是2篇(部)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并排位在前4位,且每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申报人应征得未列入候选项目完成人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其他作者(至少前4位)的知情同意;主要论文、专著要同时附国家一级查新机构出具的被引用情况检索证明(原则上不能使用本单位、本系统查新机构出具的证明)。

  3、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省学者在该项目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对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如署有国外工作单位的,应当由国外工作单位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属于作者的书面证明。上述两种情况不能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应作为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进行推荐。

  (三)技术发明奖

  1、其核心技术应当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包括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等,且技术成熟。规模化应用于本省生产实践3年以上(2013年7月31日之前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前三位完成人必须是本项目核心授权知识产权的持有人之一(知识产权持有人少于3人时除外);候选项目完成人不能完全覆盖核心知识产权证书所列权属人、发明人时,应当征得其他发明人和权属人的知情同意。

  3、凡申报甘肃省专利奖的授权专利不能作为甘肃省技术发明奖重复申报。

  (四)科技进步奖

  申报项目应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在转化、推广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1、项目整体技术已稳定应用3年以上(2013年7月31日之前应用),证明其技术成熟,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技术开发类项目应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必须提供该成果取得实际应用3年以上(即关键技术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应用)的证明材料,如生产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税务证明或单位财务证明)、技术转让协议等;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的技术开发类项目,须提交技术转让合同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合同,合作企业提供项目有关的经济效益证明。

  3、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应以企业为牵头单位申报,项目应是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4、要求出具对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具有公信力的技术成果评价证明,如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验收(鉴定)证书、测算分析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对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2013年7月31日之前批准)、用户证明及经济效益证明;土木工程类项目必须在工程投入使用后,工程验收3年以上(2013年7月31日之前验收)。

  (五)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

  1、只推荐在甘肃省注册、经营、属地纳税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积极吸纳本省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2、坚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固定的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活动,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及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方面有突出成绩。近3年内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取得的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转化在3项以上。

  (六)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

  1、只推荐个人,要求在甘肃省经营3年以上并在属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在企业任职3年以上;

  2、候选人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在任期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3、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或企业体制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曾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4、所领导的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投资规模、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逐年提高。

  (七)省科技奖励不得推荐的情况:

  1、未经省级或国内同等机构登记的项目;

  2、参加了上年度省科技奖励评审未授奖的项目(人);

  3、国家安全类、国防类和涉密的项目;

  4、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

  5、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项目;

  6、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项目;

  7、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8、其他不符合推荐要求的。

  五、申报和推荐方法

  2016年度省科技奖励申报和推荐工作以网络方式通过“甘肃省科技奖励申报系统”完成。奖励申报系统的网址为http://61.178.109.106:89/manager/login.aspx。请各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在该系统“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2016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按照手册要求进行申报和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根据分配指标择优推荐,按照一等奖不超过指标数10%,二等奖不超过40%,三等奖不超过50%的要求写明推荐等级和推荐理由,加盖推荐部门公章或由推荐人亲自签名。市州由市州政府办公室行文推荐,省直有关部门需由部门办公室行文推荐,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六、公示

  推荐省科技奖的项目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由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一)申报单位公示:由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奖种、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项目简介、完成人对项目主要贡献、主要知识产权情况等内容。

  (二)推荐单位公示:对本系统拟推荐的项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推荐项目数量、项目名称、申报奖种、完成单位及排序、完成人及排序。

  (三)省科技厅公示: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在甘肃省科技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进行公示。公示后不受理调整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申请。

  各单位公示时间均为7个工作日,可采用张榜或网络形式。

  七、推荐材料的报送要求

  (一)推荐书填写应完整、真实,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二)请申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材料,推荐单位严格把关、认真审查。

  (三)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推荐函1份,包含推荐项目数量、公示及公示结果的书面报告。

  2、书面推荐材料1套(推荐书主件由推荐系统生成并打印,主件和附件均应为原始件装订成册,且必须与网络上传数据内容一致,请勿另加封皮);

  3、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一式3份(汇总表由网络申报系统导出,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推荐资料请自行备份保留,所有获奖项目资料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送甘肃省档案局保存,一律不予退还;未获奖项目材料原件部分可退回。

  八、推荐时间要求

  (一)网络推荐截止时间:

  “甘肃省科技奖励申报系统”开通时间:7月8日8∶00~8月19日18∶00,关网后不再受理。为了保障网络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网络推荐采用限时分段方式,请各推荐单位积极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1、社会力量设奖单位及行业学会截止时间为8月17日18时;

  2、中央在甘单位及大中型企业截止时间为8月18日18时;

  3、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州科技局截止时间为8月19日18时。

  (二)书面推荐材料受理:

  1、兰州市内推荐单位书面推荐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22日-24日;

  2、兰州市外推荐单位书面推荐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24日-26日。

  (三)各推荐单位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遴选后,7月8日后按照本通知提供的联系方式领取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

  (四)请各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按规定要求组织推荐材料,在推荐期限内统一报送省科技厅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夏宏伟 0931-8838183 李娜 0931-8885131

  网络技术支持:舒毅 0931-8825144

  通讯地址:甘肃省科技厅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205室)。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7月1日